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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明。
二、蔬菜、水果、活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列入推行范围,产品上市时要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小散户积极参与。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全省统一,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主体依托各类平台出具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出具合格证时,应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将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品牌认证等挂钩,对率先推行合格证的生产主体将提供一定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推行合格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 平山县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