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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信息发布者:geyuanfang
    2020-04-21 17:28:49   转载
           平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明。

             二、蔬菜、水果、活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列入推行范围,产品上市时要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小散户积极参与。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全省统一,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主体依托各类平台出具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出具合格证时,应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将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品牌认证等挂钩,对率先推行合格证的生产主体将提供一定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推行合格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                                        平山县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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